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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03年-2007年)》的通知

  4.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保证本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6.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建设,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重要情况事先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和通报制度。
  7.巩固和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完善居民自治,建立工作法规,逐步建成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完善村民自治,努力形成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突出立法重点。立法要充分考虑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需要,重点放在基本的、急需的、成熟的立法项目上,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古都风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立法,优先安排有关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和举办奥运会的立法项目。在制定新的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和规章,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9.强化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立法和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立法规划,增强立法的计划性。把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作为立法的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充分考虑法规和规章实施的条件,增强法规和规章的可操作性。注意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谋求局部利益的现象。逐步建立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10.完善立法程序,扩大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使本市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完善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重要的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公布。建立健全公民旁听法规审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参与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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