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使用人有关的事项时,使用人应当列席。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章程;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由5—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业主身份证明和有效选举的书面材料向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