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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对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超过200名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物业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产权证为一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应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物业建设单位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须有持投票权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有关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等决议须经与会所持投票权数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内容需提前15日通知业主或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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