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严控制,杜绝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对已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无偿划拔、转让、报废、报损等情况时,应按市国资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国资(96)字第73号〕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统一纳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调剂机构进行,杜绝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和调剂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和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处置、调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凡转让、投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须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六、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和完善产权档案体系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02〕160号)规定,从2003年开始,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核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产权登记,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产权档案体系,对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动态监管,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预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