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大对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严禁账外设账、资产账外循环和收入隐瞒不报等行为。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和资产报废核销制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严审批,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要严格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确需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3号)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论证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经营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也不得转入单位食堂、工会、协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或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