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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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