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3]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全省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省政府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0日
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生态林比例不少于总任务的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