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4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