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人口每500人设1个;
(四)综合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摊位每100个设1个;
(五)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分开;
(六)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外两侧各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三)经营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经营用房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证;
(四)相应的资金证明。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书面决定书,将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布。
六、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七、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以及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按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因数量限制,同一地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自发证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