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烟草专卖零售活动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03]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活动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直接用于经营的资金,城镇经营者不少于10000元,乡政府所在地经营者不少于5000元,农村经营者不少于300O元;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直接用于经营的资金,城镇经营者不少于5000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经营者不少于20000元,农村经营者不少于10000元;
(四)符合市或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以及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不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市或县(市)、上街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在总人口的3‰以内;
(二)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及消费等情况,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除商业繁华地段外,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原则不得少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