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
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
(厦府办[2003]239号 2003年9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府[2003]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颁布实施。为全面遏制违法违章建设,维护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执行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凡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搬迁补助。
三、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合法建筑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应由评估机构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后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