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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
 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
 (厦府办[2003]239号 2003年9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府[2003]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颁布实施。为全面遏制违法违章建设,维护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执行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凡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搬迁补助。
  三、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合法建筑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应由评估机构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后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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