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
(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为其就业、就学等创造条件;
(五)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和决定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申报、登记等工作;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和涉及本单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八)参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创建活动;
(九)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制定嘎查村民公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
(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联防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四)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其苗头,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