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