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