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