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