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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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