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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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