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沈阳市价格检查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