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
(2003年11月17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其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
市和县、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能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依法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能单位了解其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
(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