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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31.对在改革当年由亏转盈的企业,给予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
  九、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2.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确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33.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存量资产(不含本企业法人财产外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资产价值量。
  国有独资中小企业资产评估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字[2001]802号)规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
  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实施国有资本退出(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时,资产评估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规定,报国资部门核准,下达核准意见。
  公企房价值量参与企业改革时,由国投公司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土地评估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34.实行联合审批会议决策制度。企业改革方案报到市企改办后,由市企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后提交联合审批会议进行决策性审批。联合审批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审批后以市企改办文件下达批复,企业持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35.实行特殊事项领导小组决策制度。涉及特殊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36.国有资产的产权交割须到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由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其他资产直接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37.统一收费标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十、其他
  38.本意见下发后,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国有企业不得调入全民身份职工。
  39.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上岗率原则上不得低于70%。
  40.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改革继续按《研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遇到的问题》(市政府第21次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41.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合资企业。中省直企业需属地享受政策时,须持出资机构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区属企业经批准,可按相关条款执行。各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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