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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21.企业改革时,积压3年以上库存产品(商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出具核损意见予以核销。3年以上应收帐款,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国投公司组织清收。
  22.国有企业资产整体对外出让时,由资产经营机构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或招标转让(不含按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转让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
  六、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
  23.企业所办职工医院、幼儿园可从主办企业剥离独立改制,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也可通过并购形式参与行业资源整合。企业自管环境卫生职能连同相应资产一次性移交到属地城区。移交后,对市与区之间环卫经费进行相应基数调整。
  24.对企业职工住宅用电、用水、用热实施“摘转供”,将资产一次性分别移交供电、供水、供热企业。移交时免收入网费,住宅用户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与用户承担。
  七、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25.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改革当期全部参加基本医疗统筹保险。
  26.对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统一托管。组建隶属社保部门的经营性退休人员托管机构,受企业委托,对市直破产企业预留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实行统一托管。托管时,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托管后,医疗保险等人员管理服务关系仍保留在企业。改制企业及中省直企业改革后的退休人员托管事项由企业与托管机构商定。
  八、鼓励政策
  2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属于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28.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实施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的企业免征契税。
  29.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0.对引入外来资本参与改革重组、引入资本额度占总股本30%以上的企业,给予重组后缴纳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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