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改革时,须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当时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半停产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当。期市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产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同期低保标准计算。
8.企业改制需统一补充改革成本时,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以向社保部门承债的形式转移支付。其中,不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人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须一次性补交,由职工本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9.企业改制时,职工应得补偿金和劳动债权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时,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集体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
10.企业破产时,须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一次性足额补交;职工安置费按《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执行。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
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三、保护出资人权益
11.企业改革时,《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讨论同意,报市企业改革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审批会议”)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革方案(破产预案)须经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
12.企业改革时,原则上用本企业所占有的存量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或补偿金,经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可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公企房价值量,下同)或现金予以补充。
13.企业破产时,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不参与破产清算,由破产清算组单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14.达到破产界限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可由政府另行筹措资金或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价值先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破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改制计算。
四、建立运营机构,筹措改革成本
15.组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国有资产及政策资源的整合,筹措企业改革成本。将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国有股转让收益、公企房变现收益、土地出让金支付改革成本剩余部分全部转入市国投公司,用于全市企业改革成本支付的调剂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和额度,由联合审批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