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长府发[2003]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2001)3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市政府26号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形式及标准
1.企业改革形式
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安置费(或补偿金)、劳动债权作为出资,收购企业净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外整体出让资产(含兼并)或部分出让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外来资本参与重组进行公司制改造;按政策破产或依法破产。
2.企业改革标准
大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需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领域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按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出让国有股权。
退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全部理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改革后1年内,党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统计渠道移交到属地。
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企业改革时,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并单独形成《职工安置方案》,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方案在会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或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报告。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全体职工大会讨论,75%以上职工同意即为通过。
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时,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请市总工会派员到会监督指导。
5.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按长发[200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发放补偿金(全民固定工解除身份补偿金、全民合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下同)。固定工补偿金计算基数锁定为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
6.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相关政策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可选择按本人应得额度领取,也可选择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月收入的20%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职工本人到社保窗口自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