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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通知

  三、规范制度,完善措施,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全市开展土地延包工作以来,因土地承包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个别地方的农民甚至到省、到国家反复上访。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使我市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市里要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户。
  (三)依法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经发包方登记注册后,签订合同,报乡级农经站鉴证、备案。对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四)做好非平均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今年内;县级要依法建立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合同档案要以土地延包时土地台帐为基础,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做到内容翔实准确,不重不漏,以乡为单位按组(社)分立。
  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职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经发[2003]8号)文件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集中人员,统一时间,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文件所列举的12类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我市要检查50%的县(市)、区和10%的乡镇。县(市)、区要对所辖乡镇进行全面检查。乡村两级要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流转登记、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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