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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03]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三、责任承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
  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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