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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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