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法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地区和部门必须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提报。对未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征得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报请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方可追加立法项目,并按立法程序办理。
三、严格政府立法程序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设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由项目涉及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重要的立法项目,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调研应当由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涉及相关部门的立法项目,可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调研,以节省立法时间,降低立法成本。对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上报市政府前,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协调过程中出现的分歧意见,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全市人民的利益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脱离实际的要求,要坚持原则,予以修正。对涉及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存在分歧,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市政府领导协调。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核过程中,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草案时,市政府法制部门也要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及时沟通,统一认识,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适当调整和充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队伍,把责任心强、造诣较深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充实进来。建立年度优秀立法项目评选奖励制度,每年对上一年部门提报、已经出台的立法质量较高的项目予以奖励。
四、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