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 紧密联系实际,服务社会发展。政府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体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社会稳定中的热点问题。要切合实际,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国家和外地立法。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现行不符合发展要求或已经过时、失效的法规、规章。
 深化政府立法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加强立法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科学确定部门职权,把政府立法从强化公民义务和部门权力转变到强化公民权利和部门责任上来,从源头消除政府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按照权力与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必须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对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在立法中加以限制;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要与其权利相一致,充分考虑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总体工作部署和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立法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区别轻重缓急,提出立法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拟列入翌年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在提报立法项目时,要同时提交与政府立法项目有关的材料。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提报的立法项目成熟程度,统筹规划,拟定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 政府立法项目立项要坚持少而精,符合实际,并具有前瞻性,既要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又要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对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原则规定,但需明确具体执行做法的,可以立项;对国家和省已经立项正在制订或者修订的,暂缓立项;对国家和省未做规定,本市发展急需、有地方特色的,作为重点立项;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立法,但短时间内难以准确设定的,可以立项,制定的法规、规章以暂行、试行方式出台,为修改完善留有空间,避免朝令夕改,以维护政府立法的严肃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