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积极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政府立法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也应当看到,政府立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部分立法项目选项重点不突出,照抄照搬上位法、外地立法的项目比较多,体现本市特色、解决突出问题的立法项目比较少;立法计划执行不够严肃,计划外项目冲击计划内项目,立法计划难以落实;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社会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方式和渠道不完善;一些部门借政府立法扩大权力,争收费、审批、处罚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政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不断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
宪法,维护法制统一。政府立法工作必须符合国家
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同国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不属于地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得随意立法;对同一管理事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立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坚持群众路线,民主立法。政府立法要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要畅通民主立法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公开立法草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