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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内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或者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内河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在指定的位置和界限内施工。
  第十条 工程设施竣工后,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
 内河综合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组织建设的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城市内河管理机构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堵塞河道、沟叉和废除原有内河防汛围堤、改变内河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填堵、废除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利用内河堤顶或者堤地临时通行车辆的,应当报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内河水域或者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挖掘期满后,由占用人或者挖掘人负责恢复内河原状。
 占用、挖掘内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和市政道路,应当经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内河管理范围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爆破;
 (二)乱垦乱种;
 (三)筑坝养鱼或者挖建鱼池;
 (四)擅自排放污水或者截流、取水;
 (五)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 (六)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七)损坏设施;
 (八)毁坏绿地、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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