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蓄水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
本办法所称内河,是指流经本市城镇规划区,依照法定授权由市、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流。
第三条 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内河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内河管理。
城市内河管理机构负责内河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排水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内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有堤河段自迎水面堤肩起两侧各60米,无堤河段自高水岸边起两侧各50米。
县(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内河专业规划,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内河专业规划,制定内河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