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9号)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规章的备案依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义务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机关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
具体承担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是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审查监督的机构是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监督机关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