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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8日)修改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2003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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