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各民族人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自治县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应当学习彝族的语言文字;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对能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每年公历十月一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专业人才、技术工人的培养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特别是彝族公民中大力培养各级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和民族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干部,注重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可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一定数量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地各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及智力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
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中做出显著的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对自治县内职工的地区性优待、补助办法,以及退休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待遇还可从优。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