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经济发展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加大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力度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乐山市审计机关负责。
第四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教育规划、学校布局和教职工的编制方案,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远程教育。
自治机关保障教育投入,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校(班),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困难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补助。
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和课本费。
自治县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应当采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同时按国家要求开设外语课。
自治县内的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
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录取条件的照顾。自治机关对正取考入大专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自治县认真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统考和定向招生的政策,保持适当数量的定向招生名额,重视选送人员到高等学校和专业学校进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