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3年1月25日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第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县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境内的村、组、牧场、林业企业负有保护管理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责任。
第五条 自治县境内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捕猎:
(一)各类枪支;
(二)猎犬;
(三)炸药、毒药猎杀野生动物;
(四)钢丝猎套、套绳、地弓、铁夹、陷阱、烟熏、水淹等;
(五)在天然河流湖泊炸鱼、毒鱼或电鱼;
(六)在天然河流湖泊用网眼小于6CM的栏网撒网和鱼兜捕鱼;
(七)用鸟网捕捉、轧板猎杀鸟类、捣毁鸟巢。
第六条 自治县依法重点保护境内属国家、省、州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
自治县在乡镇、牧场辖区和林业企业管护区、重要天然水域内划定禁猎区、禁渔区,实行重点保护。
禁猎区、禁渔区实行全面封山和封江(河)湖泊,立牌标榜警示禁猎、禁渔办法,落实管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