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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8日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规划,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合理利用不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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