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退休人员死亡前个人当年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全年的标准计算。
  (三十一)参保人员从本办法施行起至退休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分别按不同情况适当提高退休后的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1、门诊统筹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至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2、门诊统筹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3、门诊统筹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4、门诊统筹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五、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结算
  (三十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约定医院的服务人数和门诊医疗费人均定额,按月向约定医院预拨医疗经费,年终结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门诊医疗费的实际发生额,按不低于上年标准确定当年门诊医疗费的人均定额。
  (三十三)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在约定医院按规定实行记帐。
  (三十四)退休人员发生下列门诊医疗费时,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回约定医院按规定结算:
  1、经约定医院转诊,在接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凭约定医院出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3、患急症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急诊规定的急诊费用;
  4、外出期间患临时性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三十五)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约定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十六)退休人员结算门诊医疗费时,按其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标准,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提供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结算。
  (三十七)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