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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十一)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并依法继承。
  (二十二)退休人员死亡后3个月内,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实际结余资金的领取手续。
  四、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十三)退休人员自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次月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十四)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方便就诊、合理布局和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统筹试点退管中心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选择确定退休人员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院),并予以公布。约定医院与市医保经办机构协商一致,签订服务协议后提供医疗服务。
  (二十五)退休人员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约定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其约定医院,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
  由参保单位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退休人员,其首次约定医院选择手续,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由个人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退休人员,其首次约定医院选择手续,由个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退休人员需更改约定医院的,由个人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的约定医院更改手续。
  (二十六)退休人员原则上在约定医院门诊,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由约定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后,转至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十七)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下同)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经常居住地附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约定医院。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原则上按照本市门诊统筹管理的定额标准控制。
  (二十八)临时外出的退休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可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十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退休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400元,超过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200元,在按上述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6%、5%和4%。定点药店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三十)退休人员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后,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实际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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