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参保人员退休时,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门诊统筹费的补缴手续应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办理,其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门诊统筹缴费年限包括门诊统筹实际缴费年限和2003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门诊统筹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取。
破产、歇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改制单位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剩余部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算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取并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十三)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公布后执行。
(十四)参保单位缴纳的门诊统筹费和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在“劳动保险费”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十五)门诊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拨付。
(十六)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并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门诊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三、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管理
(十七)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资金以上年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按5.8%划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每月按6.8%划入。
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8%或6.8%划入。
(十八)退休人员自满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当年差额部分在次年1月份调整。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前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结余部分,分别转入其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
参保人员在参加门诊统筹前由参保单位或市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入其门诊统筹个人帐户。
(二十)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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