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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符合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
  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六)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是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实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而建立的专项资金。门诊统筹基金包括门诊统筹费和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七)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
  1、参保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的门诊统筹费;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5%的门诊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2.5%的门诊统筹费。
  2、每位退休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属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参保单位或接受管理单位缴纳,其中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歇业及改制时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不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
  3、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4、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歇业时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5、改制单位在改制时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八)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门诊统筹费。确有困难无力按时缴纳的参保单位,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
  (九)参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退休人员较多、一次性足额缴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少于应缴数额的30%,分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门诊统筹费应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费不予补缴。
  因参保单位原因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门诊统筹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含)以上中断缴费的,从第四个月起,其所属退休人员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中断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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