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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要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或间接收费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加强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和行政体制创新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政府法制机构负有重要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适应目前的工作任务。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机构设置中,要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有条件的,可参照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模式设立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设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内的,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优秀的干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通过内部调剂编制,必须配备与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制建设。法制工作机构要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政务决策参谋助手、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等方面的职能,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本级政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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