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实施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改善行政审批机制。要总结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开、高效、便捷、廉政功能。政府督查室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督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规范,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行为的纪律监督。各相关单位要依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市级各部门在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基础上,要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人员条件,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确保
《行政许可法》严格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将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切实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责任,做好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要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否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等,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