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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学习、宣传、培训《行政许可法》作出统一部署。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抓紧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全市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行政许可附带收费项目清理。市政府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无效,对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上述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全部完成,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清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汇总。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我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工作于2004年2月15前完成,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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