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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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