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天津市保税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2日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