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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天津市保税区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2日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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