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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设置市场、广告宣传设施、画廊、雕塑、建筑小品以及房屋外立面装修等工程,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内跨县、区的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综合考虑区位环境、相邻关系、道路交通影响、市政设施配套、城市景观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由专家论证产生主选和副选两个方案,并进行公示,征求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权属证明资料提出建设申请,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三)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报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小型建设工程可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直接编制施工图。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内容申请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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