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中标人,但是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对推荐的中标人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等不得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