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在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下,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供国家和省评标专家名册,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