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应当突出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定性标准。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截止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大遗漏或者计算差错的,在投标截止期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答复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